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28號

現公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4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4年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4年修訂)
  • 發布文號:證監會公告[2014]28號
  • 發布單位:證監會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11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

基本信息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9號)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作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檔案,並按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準則的規定是對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第四條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五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按本準則披露。
第六條 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發行人報送申請檔案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進行補充披露。
第七條 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應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
第八條 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九條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投資風險,作如下聲明:
“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十條 發行人應針對實際情況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招股說明書“風險因素”一章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規模、收入或利潤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準則的規定披露該下屬企業的相關信息。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除執行本準則的規定外,還應執行中國證監會關於該行業信息披露的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應便於投資者閱讀,做到淺白易懂、簡明扼要、邏輯清晰,具有可讀性和可理解性。
(一)招股說明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突出事件實質和披露重點,對投資者需要重點提醒的信息應當突出表示;使用淺白平實、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語,使用直接、客觀、簡潔、確定的語句,不應使用抽象、模糊、冗長、重複的表述,不應過度依賴釋義,儘量避免使用艱深晦澀、生僻難懂的專業術語或公文用語,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二)招股說明書應儘量採用圖表、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進行披露。
(三)招股說明書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複和保持文字簡潔。
(四)招股說明書對不同章節或段落出現的同一語詞、表述、事項的披露應具有一致性。
第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相關意見或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準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報告;
(二)應謹慎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如引用,應確保有充分、客觀、獨立的依據,並註明資料來源;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並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招股說明書及其附屬檔案,並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已獲中國證監會核准,招股說明書及附屬檔案披露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www.××××.×××)和公司網站(www.××××.×××),並置備於本公司、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
提示性公告應當載有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的類型;
(二)發行股數,股東公開發售股數(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發行方式與發行對象;
(五)承銷方式;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人、保薦人、主承銷商的聯繫地址及聯繫電話。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披露後十日內,將正式印刷的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註冊地的派出機構。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保薦人、主承銷商的名稱和住所。同時,明確提示創業板投資風險,依照本準則第九條作出恰當的聲明。
第十八條 招股說明書文本書脊應標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字樣。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扉頁作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招股說明書扉頁應列表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股東公開發售股數(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發行價格;
(五)預計發行日期;
(六)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在境內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人、主承銷商;
(九)招股說明書籤署日期。
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還應當載明發行人擬發行新股和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並提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所得資金不歸發行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招股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也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招股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排印。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招股說明書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招股說明書全文。”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財務數據及財務指標、募集資金用途。
第三節 本次發行概況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股票種類;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股東公開發售股數(如有),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發行價格;
(五)標明計算基礎和口徑的市盈率;
(六)預測淨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七)發行前和發行後每股淨資產;
(八)標明計算基礎和口徑的市淨率;
(九)發行方式與發行對象;
(十)承銷方式;
(十一)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淨額;
(十二)發行費用概算(包括承銷費、保薦費、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發行手續費等)。
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還應當披露具體方案,包括本次預計發行新股數量,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發行費用的分攤原則,擬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名稱、持股數量及擬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人、主承銷商及其他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人、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係或其他權益關係。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針對不同的發行方式披露預計發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發行公告日期;
(二)開始詢價推介日期;
(三)刊登定價公告日期;
(四)申購日期和繳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節 風險因素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發行人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以及對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素。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素,描述應充分、準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發行人對所披露的風險因素應明確說明該因素對其報告期內的實際影響以及可能對將來的具體影響。
發行人披露風險因素時,應當針對該風險的實際情況概括描述其風險點,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表述。
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類似表述,一項風險因素不得描述多個風險。
第五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註冊中、英文名稱;
(二)註冊資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郵政編碼;
(六)電話、傳真號碼;
(七)網際網路網址;
(八)電子信箱;
(九)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係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碼。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的設立情況、設立方式,發行人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披露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情況。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設立以來的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發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內收購兼併其他企業資產(或股權)且被收購企業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淨利潤超過收購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含)的,應披露被收購企業收購前一年利潤表的主要數據。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採用方框圖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係、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淨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淨利潤,並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係;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合夥企業的,應披露合伙人構成、出資比例及合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淨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淨利潤,並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係、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淨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淨利潤,並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四)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自然人。
(五)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況。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發行及公開發售的股份,以及本次發行及公開發售的股份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後的前十名股東。
(三)本次發行前後的前十名自然人股東及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
(四)發行人股本有國有股份或外資股份的,應根據有關主管部門對股份設定的批覆檔案披露相應的股東名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有股東之後標註“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縮寫),披露前述標識的依據及標識的含義,並披露國有股轉持情況。
(五)最近一年發行人新增股東的持股數量及變化情況、取得股份的時間、價格和定價依據。屬於戰略投資者的,應予註明並說明具體的戰略關係。
新增股東為法人的,應披露其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情況(如有)、身份證號碼;為合夥企業的,應披露其普通合伙人及實際控制人、有限合伙人(如有)的情況。
(六)本次發行前各股東間的關聯關係及關聯股東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應披露公開發售股份對發行人的控制權、治理結構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並提示投資者關註上述事項。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正在執行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員工實行的股權激勵(如員工持股計畫、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其他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員工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及最近三年變化情況,員工專業結構。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發行人、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以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等作出的重要承諾、履行情況以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承諾事項及其約束措施應當合法合理、具體明確,具備可操作性。承諾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相關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
(二)穩定股價的承諾;
(三)股份回購的承諾;
(四)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承諾;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七)其他承諾事項。
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承諾事項,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首頁簡要作“重大事項提示”。
第六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清晰、準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採購模式、生產或服務模式、行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以及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披露其獨特性、創新性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的演變情況。
(四)主要產品的工藝流程圖或服務的流程圖。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狀況,主要包括: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體制、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二)結合行業競爭格局、市場化程度、行業內主要企業情況、行業特有的經營模式及盈利模式,披露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技術水平及特點、競爭優勢與劣勢,以及上述情況在最近三年的變化情況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三)影響發行人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產業政策、技術替代、行業發展瓶頸、國際市場衝擊、發行人與上下遊行業之間的關係;對於出口業務比例較大的發行人,還應披露產品進口國的有關進口政策、貿易摩擦對產品進口的影響、以及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競爭格局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包括:
(一)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重。
(二)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50%、前五名客戶中新增的客戶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則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銷售客戶,應合併計算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披露採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包括:
(一)報告期內採購產品、原材料、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
(二)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供應商合計的採購額占當期採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商的採購比例超過總額的50%、前五名供應商中新增的供應商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採購比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併計算採購額。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按對業務經營的重要性程度列表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經營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房屋建築物,披露取得和使用情況、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發行人及下屬企業的分布情況以及設備大修或技術改造的周期、計畫實施安排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二)主要無形資產情況,主要包括商標、已取得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探礦權、採礦權等的數量、取得方式和時間、使用情況以及目前的法律狀態,披露使用期限或保護期、最近一期末賬面價值,以及上述資產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
(三)其他對發行人經營發生作用的資源要素。
發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源要素,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源要素的,應簡要披露許可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具體資源要素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以及契約履行情況。若發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資源要素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的,應明確說明。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得情況,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準,對發行人持續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及技術來源,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係,以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套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研發費用的構成、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發的,還需說明合作協定的主要內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採取的保密措施等。
發行人應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和獲得的獎項,披露最近兩年核心技術人員的主要變動情況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行生產經營的,應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地域性分析。發行人在境外擁有資產的,應詳細披露該資產的具體內容、資產規模、所在地、經營管理和盈利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發行當年和未來三年的發展規劃及擬採取的措施。
發行人披露的發展規劃應當具體明確,合理說明發展規劃所依據的假設條件,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主要困難,確保實現發展規劃採用的方法或途徑。發行人應聲明在上市後通過定期報告公告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
發行人披露的發展規劃、措施以及相應的分析,應與招股說明書其他相關內容相銜接。
第七節 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或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等經常性關聯交易,應分別披露報告期內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重、占當期同類型交易的比重以及關聯交易增減變化的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的餘額及增減變化的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仍將持續進行。
偶發性關聯交易,應披露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資金結算情況、交易產生的利潤及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交易對公司主營業務的影響。
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所發生的全部關聯交易的簡要匯總表。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披露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意見。
第八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治理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的簡要情況,主要包括:
(一)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
(二)性別。
(三)年齡。
(四)學歷及專業背景。
(五)職稱。
(六)主要業務經歷及實際負責的業務活動;對發行人設立、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還應披露其創業或從業歷程。
(七)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
(八)現任發行人的職務及任期。
(九)兼職情況及所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
(十)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的親屬關係。
對於董事、監事,應披露其提名人;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應披露其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法定義務責任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與發行人及其業務相關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定,對於存在利益衝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核心人員及其近親屬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及所持股份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的薪酬組成、確定依據、所履行的程式及最近三年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最近一年從發行人及其關聯企業領取收入的情況,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計畫等。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所簽定的協定,以及有關協定的履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近兩年內曾發生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和原因。
第五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以及審計委員會等機構和人員的運行及履職情況,主要包括:
(一)結合《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公司治理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進情況。
(二)報告期內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實際運行情況,包括會議召開次數,出席會議情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及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及其他規定行使職權的情形。
(三)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等履職情況。獨立董事對發行人有關事項曾提出異議的,應披露該事項的內容、獨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異議的內容等。
(四)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及運行情況。
第六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以及註冊會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的鑑證意見。註冊會計師指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應予披露並說明改進措施。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披露違法違規事實和受到處罰的情況,並說明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六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況,或者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保的情況。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應披露資金管理、對外投資、擔保事項的政策及制度安排,說明決策許可權及程式等規定,並說明最近三年的執行情況。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應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情況,說明在保障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依法享有獲取公司信息、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方面採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二)完善股東投票機制。建立累積投票制選舉公司董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等機制,對法定事項採取網路投票方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
(三)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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